民刑交叉
行为人向六位熟人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构成犯罪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判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套路贷”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盘点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基于信贷全流程视角,非贷前行为是相对于贷前行为而言的,具体包括授信审查环节、贷中管理环节、贷后管理环节等信贷流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除了关注贷前环节,还应当注意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我们称之为非贷前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重点领域的“雷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一旦踩踏上述信贷“雷区”,便会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入罪和判刑。
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牵连的处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处理虚高借款和实际出借部分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对于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实”的部分),应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处理,对于刑事判决认定为套路贷的借款金额(即“虚”的部分),则应予以驳回;观点二认为,既然生效刑事判决已对相关借款认定为犯罪,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就全部借贷事实裁定驳回起诉。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涉嫌伪造公章,出借人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该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并不影响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亦不影响保证关系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将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如何认定民刑交叉案件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骗取贷款罪中,刑法否定评价的对象只是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律规范评价的对象,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对该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符合起诉条件并予以立案,之后又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材料移送给侦查机关予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