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办案实录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可以以借款名义起诉追回出资

日期:2025-04-03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保航法务 保航法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可以以借款名义起诉追回出资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朱某是父子关系,被告朱某与被告殷某是夫妻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殷某、朱某因买房和归还购房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殷某,借款金额总计56万元整,现原告年事渐高,欲追回借款以备养老之需,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殷某、朱某归还欠款56万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殷某辩称: 其与被告朱某存在离婚纠纷,对被告朱某单方向原告出具借条不予认可,涉案款项转账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认为涉案款项属于赠予而非借款,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朱某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返回借款56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金某与朱某系父子关系。殷某与朱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两人之间离婚诉讼于 2021 年5 月首次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判决不准两人离婚,现两人之间第二次离婚诉讼经诉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9月20日,金某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内同城跨行转账10万元至殷某苏州银行账户,金某在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中备注上述转账用途为"家用"。2018年10月31日,金某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内同城跨行转账 40万元至殷某建设银行账户,金某在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中备注上述转账用途为"家用"。2019年1月20日,金某通过微信转账分4笔每笔各转账1万支付给殷某4万元。2019年1月28日,金某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内同城跨行转账1万元至殷某中国银行账户,金某在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中备注上述转账用途为"家用"。2019 年3 月17日,金某微信转账支付给殷飘1万元。

2020年7月23日,朱某向金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我夫妻二人(朱某、殷某)买房和共同生活需要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向父亲金某借款总计人民币56万元(伍拾陆万元整),父亲金某已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分批转给我妻子殷某,立此为据"。

另查明,在两被告首次离婚诉讼庭审时,本案原告作为证人到庭证言称: 作为父母最好他们别离婚,因为还有孙子,其妻帮忙照顾孙子,房子的首付是其与其妻付的,房子的贷款由殷某在还,孙子的学费也由殷某支出,朱某没钱也不承担家庭支出,前后帮朱某还债金额约50万元,以前只是帮朱某还债,不知道朱某赌钱,2020年6月朱某又找其还债时才听他讲是赌钱赌掉了。

庭审过程

原告陈述,因两被告购房支付首付款、税费及偿还房贷等需要才给付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属于出借给两被告的,两被告当时购买的是二手房,首次转账10万元说是要到中介那交定金,第二次转账 40万元说是办资金托管要钱,第三次转账4万元说是要交税,第四次转账1万元说是资金紧张还房贷拿不出钱,最后一笔转账1万元是搬入新居购买家电需要,两被告要买房前一家人(其夫妻及两被告共4人)在家里曾商谈过,当时殷某讲要买房让其拿钱出来等他们经济好点了再还,给钱时没让两被告写借条,当时殷某讲是一家人不用写的,后来因两被告闹离婚且对我们不关心才要求写借条,让殷某写借条但她不肯故才让朱某出具借条,当时其在张家港上班,打电话给其老婆让她找儿子写借条,当时儿媳去上班了不在家。

被告殷某陈述,涉案前几笔款项合计54万元确因买房支付定金、首付、税费等需要才由原告转款给其,所购房屋后来确实登记在其与朱某两人名下,但购房不是其主动提出,当时其与朱某没这个经济能力,其还为朱某归还部分赌债根本没有存款,是朱某亲戚提出孩子在镇上上学并方便其上班才决定买房,涉案后两笔款项合计2万元与购房没有关系,2019年1月28日的1万元是春节期间生活开销需要才由原告转款给其,2019年3月17日的1万元是搬新家时购买家电需要才由原告转款给其,据此认为涉案款项均非借款,原告作为父亲出资为子女购房改善子女生活与理不悖,2017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多次为朱某偿还赌债(金额高达60万元),原告未要求朱某归还代偿的赌债却要求归还购房时的出资款有悖常理。

被告朱某陈述,婚后与其父母同住,平时生活开销由其父母承担,当时殷某在光福上班,想在那边有个住的地方就提出买房,购房时有关钱的事都是殷某找其父母沟通的,后来确实买了房屋,所购房屋登记在其与殷某名下,出具借条当天中午时其父亲打电话给其母亲,让其母亲找其写借条,其上网查询后就出具了涉案借条,当时父母觉得其对他们不好才要求写借条。

本案证据

证明材料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自愿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保证其陈述及证据真实。

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委托书、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借条、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殷某提供的录音、庭审笔录复印件、证人证言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

证明标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金某对殷某、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出资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裁判观点:属于借贷,不属于赠与,应予返还

1、关于购房首付及税费款54万元是否构成借贷的问题。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借款交付的凭证,还需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明,本案中能证明双方就购房首付及税费款54万元形成借贷合意的是朱某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向金某出具的借条及金某、朱某各自的陈述;

2,殷某提出的抗辩意见为金某作为父亲为改善子女生活出资购房属于赠予以及朱某在离婚纠纷后才单方出具了虚假的借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被告答辩法院未予采纳)

代理观点以及裁判理由:

代理观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在子女离婚时,父母主张偿还的,子女仍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得父母经济困窘,故对殷某提出购房首付及税费款合计54 万元属于赠与不构成借贷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 2019年1月28日转账1万元及2019年3月17日转账1万元是否构成借贷的问题,上述款项虽在朱某出具借条时计入借款金额,但鉴于朱某与金某的父子关系以及该借条形成时间系在朱某与殷某首次离婚离婚诉讼之后,且借条中明确记载部分款项基于生活需要给付,而原告亦确认上述款项因朱某一次还贷缺少资金及购买家电需要才给付,可以认定所涉金额合计2万元均属基于生活需要,父母在子女出现资金紧张时给付用于满足生活所需的小额款项,认定属父辈基于亲情关怀给予晚辈的经济帮助于理不悖,不宜纳入借贷范畴,对原告有关该款属于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代理原告(父母方)胜诉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币54万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分析

案件风险

1、本案中原告(父母方)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其买房,因购房出资过程中明确提到属于借款或对子女的帮扶,且事后追认属于借款,并且补写借条,故法院认定父母的出资属于借贷,有理有据,如若明确提到赠与子女一方或双方,则法院一般会认定成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建议:父母出资过程中,应明确出资目的,留下微信记录、录音、或借据、赠与合同等证据。如认为是借款,可及时联系子女追认补写借条,并且及时诉讼。

2、本案中原告(父母)向其子女转款,系大额整笔支出,符合一般借贷形式,如若是小额零散支出,法院一般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帮扶和赠与,不予返还。

建议:父母出资时,转账记得备注用途,如若现金交付,应留下取现记录和交付记录。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