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某银行、第三人某地产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台胞马某某于2006年从大陆某地产公司处购买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早在2003年,该公司为回笼资金,与其员工崔某配合签署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崔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崔某据此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以某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崔某与某地产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并确认了马某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因该房屋上存在某银行抵押权,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崔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其因购买涉案房屋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案件受理后,马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崔某与某银行签署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崔某与某银行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某银行亦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其与崔某签署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要求崔某与某地产公司立即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尚欠贷款本息。
【处理结果】
审理阶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局限于本案争议焦点,在充分了解某地产公司执行案件情况、涉案房屋情况及过户条件等事项的基础上,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矛盾来源进行了深入分析,解除各方顾虑,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各方同意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解除,由崔某及马某某先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配合解除抵押,同时各方配合通过执行程序将涉案房屋直接过户至马某某名下。调解书出具仅20余日后,马某某成功将争议多年的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各方均履行了调解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方矛盾交织,争议巨大,涉及多重复杂法律关系及多项本、反诉请求,且某地产公司因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未能履行,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涉案房产的过户又涉及该地产公司的配合及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的衔接,如仅依据各方诉请对合同效力及抵押权争议进行裁判,将继续衍生其他诉讼,无法实现案结事了。马某某作为70余岁的老人,为此事常年多次往返于两岸,身心承受较大压力。在此情况下,为切实有效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执行衔接程序全面、清晰的梳理和把握,将崔某与银行之间、崔某与马某某之间、马某某与银行之间的多重争议一揽子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