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廉某与季某是比邻而居的村民,两家因为相邻的通行及排水问题一直有纠纷,村委会曾多次调解过。一次,廉某家砌墙,要到季某家那边去勾缝,被季某阻拦,不准“越界”。为此,廉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的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进行开导和说服,并以案说法,令两位当事人心服口服,当即达成和解。那么,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中,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诉讼继续进行。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权利义务,如不履行,就强制执行。另外,协议一经生效,当事人双方都丧失了上诉权,对同一问题不得再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廉某与季某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契约的性质,对廉某和季某都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