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对于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出借人的,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推定持有该债权凭证的人为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确定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债(合同)的关系之一种。在债的相对|生之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彼此互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的正当当事人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这是判断适格当事人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正当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欠条、借据、具有借款内容的对账单、询证函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当事人。
然而,复杂多变又极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实践却给这个一般规则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出借人时,推定持有该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这里的推定,是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的逻辑推理,它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的推理,也就是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
从性质上来看,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即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借条原件通常应该由出借人亲自持有,且出借人可能由于知识水平、交易习惯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遗漏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情形,故司法实务中一般推定借据原件的持有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果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如抗辩借据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实际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应当推定借条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尤其是在借款人作为借条书写者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