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提供银行划款凭证,法院向其释明,由于债务是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仅仅提供银行划款凭证,如果经法院查证,能够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但如果查明债务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由原告(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告(债权人)坚持不变更理由和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实际上,这一问题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主要理由是:原告仅凭转款凭证提起诉讼时,形式上已经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个要件,人民法院所以才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则原告不能构成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但是仍可以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但此时,原告与其据以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关联,相反,却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原告实际上是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中的“直接利害关系"指的是民事关系,也就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由于原告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