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仅以网络商业平台为被告或者仅以基金公司为被告时,是否应当追加其他运营商为第三人?
笔者认为,投资者仅以网络商业平台或基金公司作为被告时,是否需要追加另一方参加诉讼,主要依据当事人列谁为被告,也就是看投资者起诉何者。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追加其他运营商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解释》第81条第1款后段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自己申请为原则,以法院通知为例外。由于其他运营商也存在着承担责任的可能,故其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最为适宜,这既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避免投资者诉错主体再另行起诉所造成的诉累和司法资源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