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归属如何确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已表明备付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有财产,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权属问题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把钱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消费保管合同六而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属于特殊标的物一一一一货币,其所有权随着交付而由客户转移到保管人一方,因此,客户的资金一旦存人了其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就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客户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账户中的资金是客户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而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六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把它界定为客户所有的资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保管合同为混藏保管合同六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客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使用且返还时只需返还同等数量、种类的货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权属问题,首先就要明确备付金的性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由此,备付金的性质似应定性为由第一方平台代为支付给卖家的货款,而并非提供给平台营运商使用的资金。2013年6月7日开始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4条亦明确“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操作认定备付金的权属,也更符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现状。实践中,类似支付宝公司等营运商也将该资金独立于公司自身的营运资金银行账户,单独设立了托管账户来存放这些资金,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信托账户,而支付宝公司类似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对于滞留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而形成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暂时代为保管,并不相应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也就是消费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