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义务?
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因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人因过失给投资者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的是居间人因故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仍然要承担责任,据此,要求居间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由于借款人的分散性受限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实际,投资人无法依据权威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予以了解掌握,并据此作出判断,投资人更多地依靠 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平台应当将已有的借款人的信息如实告知投资人此外,平台还需要承担主动的调查及风控义务,如对借款人提供的征信报告、个人收人证明借款用途、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采取充分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管理等措施降低交易风险。总之,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一般包括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收集及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款项等。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其居间义务履行情况如何,最主要体现在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上[ 参见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一一一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载《法律适用》20巧年第5期]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忠实义务和尽力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居间合同不管是单务的还是双务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间人应当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所谓尽力义务,是指居间人应当尽力促进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与克服。[ 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1一1962页]此外,居间人还负有保密义务、介人义务等。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居间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居间人主观存在故意,过失不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实际上,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化平台,其注意义务应当比普通居间人更高,且要求投资人证明平台主观是否是故意对于投资人难度较大,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其因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居间人应当尽到的义务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在借款逾期产生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返还;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也应当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各方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责任,应当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