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风险准备金的P2P网贷平台能否免除其民事责任?
网贷平台提取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后,如果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而风险准备金也不足以弥补出借人损失,P2P网贷平台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网贷平台提取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但是由于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清偿出借人的本息损失,因此,对于不足的部分,网贷平台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P2P网贷平台提取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并且在网贷合同中作了说明。即使借款人不能还款,风险准备金不能弥补出借人的本息损失,P2P网贷平台也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利于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安全。但由于风险准备金属于P2P网贷平台所有,在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监管规则下,平台对风险准备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似乎无法保证平台是否会按照承诺履行保证责任。
风险准备金来源于P2P网贷平台向债务人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能够足额偿付本息。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
实际上,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存在非法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嫌疑。但P2P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对于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的方式,赋予网贷平台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模式,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准备金,并在风险准备金范围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因此,应当考虑以法规授权的方式适当突破融资性担保的限制,解决P2P 网贷平台以自有资金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主体资格问题。但为防止风险准备金被网络借贷平台挪用,应规定风险准备金由独立的第三方托管。毕竟,风险准备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有利于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更加透明和规范。
在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模式中,网贷平台本身并非作为担保人,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P2P网贷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设立风险准备金也是其平台居间义务的一部分(其实无须强制所有平台均须设置风险准备金),鉴于P2P网贷平台按其本质属性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居间人地位,其本身并不承担交易风险(借款无法按期偿还的信用风险应由出借人承担),且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平台自愿提供的担保行为,因此,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P2P网贷平台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仅限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提供担保,超过这一比例的,P2P网贷平台则不承担责任。但是,P2P网贷平台以其风险准备金向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清偿后,就其清偿的部分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网贷平台仅承担事先约定比例的责任,是建立在P2P网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如果P2P网贷平台操作严重不规范,存在风险准备金未予以第三方托管;风险准备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相混淆,无法实现风险准备金与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网络借贷平台在出借人参与交易之前,没有真实、完整、清晰地说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则、担保范围、偿还比例、信用风险承担等保障规则等情形的,即使风险准备金无法弥补出借人的损失,对于不足的部分,P2P网贷平台仍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