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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何计算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日期:2018-03-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何计算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对于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如果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则认定无效。问题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50%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其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可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但仍然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标准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在价格理论的视角下,利息的功能可被分解为以下几部分:抵销通货膨胀、冲销风险、支付交易费用、获取资本利得。冲销风险与除去交易成本之后的资本利得是解释利息的主要着眼点。正是基于利息这一经济属性,才有了利息的拟制孳息的法律属性。从这个层面上讲,逾期付款必然要支付利息。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即将借期内的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民间借贷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杀了此种“逾期”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且,如果借期内的利率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则在逾期的清况下仍然适用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期内的利率,这对于出借人而言明显不公平。

其次,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同样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的逾期利息可能仍然会低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而使得出借人的损失更大,对于出借人并不公平。

再次,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按照这一做法也会失去参照依据。

最后,借款人未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还本付息的,即构成违约。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再加收30%,能够体现出对于借款人逾期履行的适当惩罚,从而能够体现出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且,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的界限即以实际损失的30%为准。采用第三种观点与这一做法不谋而合。当然,逾期利息以借期内的利率上浮30%计算也是有限制的,即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规定》并未采取这一观点,而是坚持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这一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既然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则表明双方实行有偿的资金使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如果按照上述第三种观点计算逾期利息,则逾期利息会更高,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似无不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从保持政策稳定性角度出发,《民间借贷规定》传承沿袭了该通知的精神,既然《民间借贷规定》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就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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