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网络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网贷中借贷双方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公司本质上是一种信贷中介服务公司,也有人将其视为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制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一系列风险,目前,网贷面临最大质疑是这种运作模式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非法集资解释》第1条对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设置了四项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解释》第2条又列举了10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的具体行为和兜底性规定,并要求行为人只有实施了这些行为之一,同时又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实践中,需要根据《非法集资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四个要件进行具体认定异化的网贷首先面临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网络贷款平台超越居间人角色,直接以融资者的身份出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就有可能满足《非法集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有的网络贷款平台推出所谓的优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设置“锁定期”这种行为虽然以“理财计划”替代“理财产品' 但只不过是在玩儿文字游戏,一旦有关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网贷平台公司当前最需要警惕和防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