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
安慰函又称赞助信、安慰信、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企业控股母公司为借款方融资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小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陈述文件。安慰函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文件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安慰函因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构成保证担保。特殊的安慰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安慰函的用途与作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大体相同,但是在实务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安慰函的出具者对安慰函的意义理解时有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我国实践中对安慰函的实际作用和意义尚未形成共识,未形成交易习惯,使用者和接受者对安慰函的效力、效果的预期相差很远。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故意曲解安慰函的作用,试图获得安慰函以外的经济利益。
实践中,对安慰函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可依据如下路径:第一,判断安慰函的背景和用途。由于有关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相关融资需要,而向贷款人出具安慰函,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的支持,使贷款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从安慰函的产生看,它并不是为了保证,恰恰是为了避免承担因保证带来的法律责任,因此安慰函不是保证合同书。实践中,有的安慰函其措辞极近似于保证,出具人与保证人并无分别,也不排除构成保证。第二,判断安慰函的具体内容。根据出具安慰函的言语措辞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如果函中有代偿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或担保义务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无上述明确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担保性质。第三,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判断,包括函件的名称、出函人的内部文件批示、债权人是否向出函人进行催收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中,对安慰函的性质予以了明确阐述:“安慰函从形式上看,非信托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而是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裁定依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