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程序中作出保证,后调解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该保证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了担保还款承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但该调解书后因程序问题被撤销的,对于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被撤销的,主合同应属无效,则保证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书被撤销是由于程序违法,其所确认的实体内容并非无效,不应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此不应再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民事调解书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并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内容并不能因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而全部归于无效,还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明皇蜡像宫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上诉案”中,实际用资人在出借人起诉名义借款人后,向出借人致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名义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实际用资人按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后因名义借款人的诉讼代表人所持委托手续“诉讼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明而被撤销,实际用资人据此主张其担保责任应予免除。本案中,三方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因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而被撤销,但该意思表示与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无关,只是一方当事人所持委托手续不明导致的调解书无效。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实际用资人在出借人已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期间作出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该承诺并未以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为前提条件,调解书仅是对当事人调解结果的确认,故该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无效,更不能认为实际用资人担保还款承诺生效的条件不成就,故判决实际用资人应为名义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客观上作出了判断。民事调解书被确认无效是程序上的违法,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护民事实体权益,在可以根据案情作出客观、合理判断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由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推导出调解书中的内容和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