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对于能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人《规定》的调整范围,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理由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规定,分别就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人标准、业务规则等作出相应规定,引导其规范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我们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正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只是其在设立上需要特别的程序,即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所从事的专项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既然如此,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作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
《规定》所确立的利率规制就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