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间借贷与其它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20.名为借贷实为其它法律关系的处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买卖、股权转让、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2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以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2.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的履行内容,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本息的认定。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分割,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23.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产生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而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24.二审对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一审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经二审人民法院释明后,一审原告拒绝更诉讼请求,或虽然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