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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为出借资金履行方式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9-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为出借资金履行方式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从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看,票据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付款人银行是否承兑、付款或者保付,取决于出票人是否向银行提供足够资金。从票据法律关系来看,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于作为付款人的银行并无拘束力。付款人银行是否承担付款义务,取决于该银行对于向其提出的承兑提示是否予以承兑。收款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银行的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付款人银行可以拒绝承兑,不再承担付款义务,此时应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如果出借方以非法转贷为目的,与金融机构恶意串通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民间借贷出借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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