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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

(川检例第23号)

【关键词】

“套路贷”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

“套路贷”放贷人为达到双重受偿目的,隐瞒借款关系,凭借借据和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有效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因开发三台县石安镇“适安上城”房产项目资金不足,向韩某甲借款。韩某甲以需要提供借款抵押物为由,要求江某安排四川某房产公司制作5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总金额为1087.9038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将“适安上城”楼盘中的59套商品房分别网签备案至韩某甲、韩某乙名下。后韩某甲向江某放贷500万元,并由江某出具借条3张。

2014年7月,韩某甲、韩某乙以四川某房产公司为被告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59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四川某房产公司虽抗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有收款收据予以佐证,判决四川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在三台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四川某房产公司将40余套房屋移交韩某甲、韩某乙。

2015年12月,韩某甲又依据前述3张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四川某房产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四川某房产公司抗辩称与韩某甲、韩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讼争的借款已抵消了购房款,但三台县人民法院以四川某房产公司的辩解无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016年1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某房产公司偿还韩某甲500余万元借款本息。

2020年8月,韩某甲、韩某乙、周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被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四川某房产公司所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韩某甲构成诈骗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初,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韩某甲、周某某等人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的过程中,存在为实现双重受偿目的,凭籍借据和本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虚假诉讼行为。三台县人民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并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庚即抽调辖区检察干警,成立“4.15民事监督案件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办案组对刑事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和梳理,发现该涉黑组织在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大量同类型民间借贷、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且证据链条完整,胜诉率高。办案人员以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证据为突破口,着重从关联人物图谱、当事人供述或陈述及资金流向三个方面收集完善证据,初步固定虚假诉讼证据。之后,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密切协作,共同确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补强证据链条。在主犯零口供情况下,检察机关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细节中寻找到案件突破口,还原了虚假诉讼的全过程。经查,韩某甲通过诱骗债务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隐瞒真实借款法律关系等手段,先依据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骗取胜诉判决,后又以四川某房产公司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最终达到了既讨要民间借贷债务又恶意占有债务人房产的非法目的。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9份,并将本案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

三台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同时启动相关执行回转程序。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拟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一)关注新型“套路贷”,增强识别虚假诉讼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该案属新型“套路贷”,不法行为人以提供民间借贷担保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又以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债”“物”并举,实现对同一法律关系双重受偿的目的。这类“套路贷”行为危害性大又极具隐蔽性,客观上增大了查办的难度。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新类型“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和规律,重点审查民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准确发现和识别不法行为人以借款合同及作为借款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的“套路贷”行为,切实提高查办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

(二)强化内外协同配合,打好惩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要综合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做到上下联动。由上级检察院牵头,抽调辖区内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集中攻坚克难。二是加强刑民配合,实行内部互动。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共同分析研判、梳理证据;利用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侦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厘清经济犯罪与正常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为“套路贷”犯罪侦查提供支持。三是“人”“案”监督并举,拓展监督效果。将办案中发现的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实现“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依法监督改判促进修复被损的民商事关系,挽回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维护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强化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化治理,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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