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张某、天津某科技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并将所购房屋向银行抵押。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张某为某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张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张某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50 余万元,同时主张就张某所抵押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张某认可逾期还款的事实,表示之所以逾期还款是因为其所经营的公司出现问题,遇到资金困难。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及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知悉张某逾期还款系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并了解到张某将案涉抵押房屋长期租给天津某科技公司,租期20年,而天津某科技公司实力雄厚,有意长期使用或者购买抵押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某银行、张某双方共同申请下,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定,将天津某科技公司追加为案件第三人。最终某银行、张某及天津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意见:天津某科技公司自愿代张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天津某科技公司取得银行对张某的债权及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调解后天津某科技公司如约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方式,能动化解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因遭遇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某科技公司是经营良好、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并意欲在租赁的房屋长期经营。法院积极协调银行、借款人和抵押房屋承租企业,充分释法说理,将承租企业引入纠纷化解之中,使银行快速收回了债权,承租方的民企能够继续平稳经营,张某经营的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以缓解,并能够继续收取租金投入再生产,案件的调解解决实现了三方共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秦晨、王晙哲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