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某某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某某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