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与礼物、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今天,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建立恋爱系。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王某转款共计5万余元。另外,陈某花费10万元为王某支付购买机动车支付的定金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账户转款2笔共计30万用于买房。现陈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5万余元。图片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二人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达45余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额,上述金额均低于1万元,结合陈某以往转账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对于其他金额共计40万元,陈某主张大额转账均为王某的借款,而王某主张均系陈某的赠与,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进一步结合双方对40万元的用途陈述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等因素,认定陈某与王某就案涉4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应向陈某偿还4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12月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法官后语: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所以,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