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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法院审理时会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重点审查
问题
某甲明知某乙借钱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向乙出借50万元。为了隐瞒事实真相,某甲和某乙商议签署借贷合同并约定利息。后某甲作为出借人将自己对某乙所谓的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某丙。因某乙未按时偿还,某丙将某乙起诉至法院。审判中,法院是否审查甲乙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一
在(2020)最高法民申3035号一案中,最高法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受让了原债权人对被告的债权。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对转让债权的性质等问题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对原债权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以查明案涉债权的性质等问题,并无不当,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在(2019)渝0113民再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张X分5次向原审被告曹X账户转入1203.20万元,此后该款最终回到原审第三人张X账户,原审第三人张X和原审被告曹X的前述行为系为了规避双方之前的借款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问题,也系为了使借款合同与部分银行流水从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另原审第三人张X与原审被告曹X在巴南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均认可重新签订5份借款协议并制作1203.20万元银行流水,通过走账款项最终又回到原审第三人张X的事实,原审被告曹X并未收到协议约定的款项,故原审第三人张X与原审被告曹X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5份借款合同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第三人张X、原审原告曾X、原审被告曹X于2017年4月25日签署的基于原审第三人张X与原审被告曹X存在1203.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转让协议》也无相应事实依据。
案例三
在(2021)内05民终114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合同是基于原审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形成。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是否实际履行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因素。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发生要严格审查,仅仅依据借据、收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案例四
在(2019)苏06民终97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除了审查债权凭证和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外,还应综合考虑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因素来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打击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形成打击合力。
总结
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对于转让债权的性质存在争议的,法院会依职权审查。甚至在部分案件审理中,即使债权受让人对于转让债权性质无异议的,法院亦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真实的法律关系。为避免隐藏不法目的,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给予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