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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套路贷”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24-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伍某合同诈骗案——被“套路贷”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1882号刑事判决(2017年11月27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刑再1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6日)

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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