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欠条、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等)以证明借款的当事方、金额、利息、期限等事实;
2.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人、朋友之间,双方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关系而不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如没有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借条), 尽量提供双方的短信、微信往来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借款人确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属于借款关系的事实;
3.银行转账流水( 加盖银行公章)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4.收据以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5.如是现金支付, 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6.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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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债务主张权利的证据
1.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催收证据、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2.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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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对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证据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债务人分立的证明、债务人合并的证明、其他组织成立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