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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用物品等借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受理?

日期:2018-03-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借用物品等借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受理?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由于关系、人情的缘故,人们大多对借用物的使用及使用费用没有做过多的约定与限制,使得现今出现较多纠纷。但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借用合同。一般认为,借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民间借贷的目标是货币、有价证券,但并非所有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来借贷。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借用标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大量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借贷。然而,纯粹的借用物品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但借用物品则不仅限于合同关系,两者在法律属性和救济途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

对于借用物品发生的纠纷,是否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借用物品在性质是一致的,即都是因“借"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只不过标的物不同,一个“借"的是钱,一个“借"的则是物,但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借用合同,因此,可以比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借用物品合同发生的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借用合同是两类不同合同,二者在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迥异,因借用物品而发生的纠纷不能比照民间借贷合同类推适用。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借用物品发生的争议不能归类于民间借贷纠纷中。

民间借贷与借用之间存在重大区别,大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标的不同。民间借贷的标的为金钱、有价证券等,而借用物品的标的是除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务,这些财物可能用金钱衡量,也可能不能用金钱衡量。(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民间借贷是合同关系,而借用物品有可能是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占有关系,或者其他关系。(3)救济途径不同。民间借贷按照合同关系救济,借用物品则要根据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救济,不可简单地套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合同关系的,可以按照占有方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按照无权占有处理,所有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4)是否有偿不同。民间借贷既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借贷物品一般没有利息。正是基于此,一般认为,借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他主体之间的借贷为诺成性合同。当然,如果借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偿借用,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正是由于上述差别的存在,决定了借用物品发生的纠纷不能比照民间借贷合同类推适用。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标的一般比较明确,由于物品千姿百态,名称相同品质各异者甚多,借用物品比民间借贷更为复杂。因此,在书写借据时一定要将物品的情况写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一般应写明物品的数量、属性、品质、大小、重量等,尽可能地反映物品本身;也可以借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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