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据,按何种案由立案受理?
“案由"一词从“事由"中引申而来,沿用已久,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案卷卷宗的首要部分便是“案由"。何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司法实务中通常称之为民事案件的名称,不同的著作说法各有差别,甚至法学辞典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对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作出了高度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尽管这一说法并未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和统一,但这应当是一个相对准确、全面的定义。20H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了修改。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四级案由,列在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目之下。
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对诉讼案件的命名,在整个案件的审判中占有一定地位,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也不应被忽视。但同时,本书认为,虽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不能被刻意忽视,但其显性作用也不应被无故放大。案由只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案由主要是一种法院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案由来最终对某种诉讼或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
基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或者侵权责任、合伙关系结算等形成借据,因借据出具人不按约定支付款项产生的诉讼,应当按何种案由立案审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借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分别定性为相应的纠纷。理由是: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结算形成借据,虽然形式上符合欠款的表征,但实质上并不符合借贷关系一方出借款项给另一方的特征,因此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显然不适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性为债务纠纷。理由是:借据是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形成,是双方对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确认。确认后形成的借据,属于债权债务凭证,如果因借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定性为债务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结算出具借据后,说明当事人认可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已转化为欠款,案件当然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审理。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形成借据,如结算买卖合同货款形成借据;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就加工费用出具借据;合伙清算后合伙人给另一方出具借据,等等。出具借据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借据即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持借据起诉,对方当事人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时,撇开借据,直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案件立案审理,依据显然不是很充分。但通常情况下借据只是基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出具借据并不等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其他权利义务消灭,当事人依然享有就基础法律关系中其他权利义务提出抗辩或者主张的权利,如前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就标的物瑕疵提出抗辩。对于当事人一旦提出此种抗辩,就应当对抗辩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认为,当事人就基础法律关系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结算形成借据,一方以借据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就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案件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相反,如果当事人就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提出抗辩或者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可以对抗辩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以其他法律关系作为案件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