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金融理财资质的机构与他人签订的理财协议或者网络借贷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已有明确准人条件或资质标准的语境下,探讨某一平台或基金公司不符合该条件或者资质标准的,与他人签订的理财协议或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实务中不乏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准人条件是政府部门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第= 方支付平台、基金公司等设置的门槛,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只是承担行政上的责任,不影响其与投资者签订的金融理财或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达到市场准人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公司等与投资者签订的金融理财或网络借贷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新型网络理财是金融革新的积极产物,较之传统理财产品,其关联性和传导性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初期的“监管真空”为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危害社会,而且容易引爆全局性、系统性灾难,给互联网理财行业带来毁灭性影响。
之所以将没有达到市场准人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公司等与投资者签订的金融理财或网络借贷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核心理由就在于,这些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款项的条件和能力,极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并且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害和影响,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 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就新型网络理财的市场准人条件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实质性条件。如运营商资质、运营资本、员工人数、内控制度等。
二是程序性条件。如注册、审批、备案等,目前我国传统券商开办网上证券业务均需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新型网络理财可考虑借鉴适用。
三是持续性条件。如要求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四是例外条件。针对网络特性,有的地方,如山东省,自2013年8月起适度放宽网络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登记等内容,以鼓励网络经营主体的发展鱔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设置了相应的查询功能,帮助投资者判断运营商资质。如美国设立SEC查询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该网站查询投资活动发起人和经纪人是否有业务许可证、是否受到处罚、是否经过合法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