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理财纠纷中,如何适当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网络理财或者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均未作出特别规定。如果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知悉运营商的运作细节,故该举证责任应当实行倒置,加诸于运营商。即发生纠纷时,投资者仅需提出合理质疑而不需充分举证,而由运营商举证其已适当履约投资者的“合理质疑”的来源可以是监管部门发布的信息、行政处罚等,但必须排除新闻报道、论坛发言等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的信息。美国《投资顾问法》第209 条规定,SEC根据指控或申诉,可以对运营商进行调查并公开结果,投资者可在诉讼中援用SEC所提出的证据或调查结果,以此证明运营商违反义务的行为。此可保障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权益;二可督促运营商改进管理、严格运作,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及投资收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未将新型网络理财列人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之一,但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的规定,基金产品信息的保存和管理方为运营商,其举证能力显著强于投资者,故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投资者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由运营商对排除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涉及理财产品运作过程的数据信息,投资者有权要求运营商完整提供,运营商不能或拒绝提供的,推定其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涉及P2P网贷纠纷案件的电子证据举证时,由于现行法律的缺失,法官应当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权利,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遵守公平陸、利益性和平衡性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让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降低因举证能力差距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官若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保障处于劣势一方的投资人,不仅会使广大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会使人们不再信任整个基于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