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理购风险提示的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新型网络理财风险提示的标准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义务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规范,新型网络理财风险提示的标准可以此作为借鉴。
首先,规范风险提示的方式。新型网络理财风险提示的义务主体应包括网络商业平台和基金公司;风险提示应在显著位置,如置顶或浮标等方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包含独立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重要文件应设置为自动展开、强制阅读类型,不得默认勾选“已阅知相关文件”等。
其次,落实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基于产品风险的匹配原则,监管宜统一设计评估问卷及匹配结论,允许投资者一次测评、普遍适用。运营商应将该评估作为投资者购买新型理财产品必要的前置程序,当评估结果显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拟购买的产品时,应拒绝该投资者购买或要求其重新评估;当投资者间隔较长时间再次购买产品时,应对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风险预期和抵御能力。
尽管中国银监会对网络借贷风险进行了提示,发出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但这种提示只是暂时、局部的,与我们探讨的固定的、权威的、周期性的新型网络理财风险提示有本质的不同。
再次,设置针对特殊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原则,对特殊投资者应分别处理: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非适格的理财合同主体,故禁止向其销售新型网络理财产品;二是合理推测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主要指70岁以上人群,一般而言其精神和身体抗压能力较差,故应对其购买新型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金额进行相应限制;三是资金变动频繁的投资者,主要指在一段期间频繁操作、所涉金额巨大的人群,因存在洗钱风险,故应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提示,并及时核查其资金来源,依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最后,加强投资者的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用户众多,且相当一部分是理财的门外汉,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与教育,使其在深人了解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质的基础上,理性判断理财产品本身和互联网技术等方面的风险,并对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导致的产品收益变化坦然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基金公司在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资金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如实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监管机构也应在这蚱方面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