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民间借贷走红网络经济,使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被搬到网络平台上进行,民间借贷逐渐失去其隐蔽性,有关交易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均通过网络完成,其交易形式实现电子化转型,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快速完成交易。目前,网络借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初期创业、短期信用卡资金周转或装修、购物等消费领域。
虽然网络借贷在交易额度上受到一定限制,但因双方属于无担保的信用借贷,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倍受推崇的。以人人贷为例,作为实名认证平台,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获得信用评级,发布借款请求;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该平台出借给信用良好的个人从其贷款审核与保障看,该平台在审核借款项目时,要求借人者把身份证扫描上传,提交信用报告、工作认证、学历认证、房产证明、结婚证书以及收人认证等,并按照自己的信用审核标准和方法,对借款用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及信用等级分级,同时通过包括贷前审核、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在内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控制借款逾期违约的风险0除人人贷外,我国还有宜信、拍拍贷、天天贷、搜好贷、e借通、红岭创投、融资城等网络借贷平台。客观地看,网络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中不乏争议存在。有的将其誉为网络版孟加拉乡村银行”,认为这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也有人提出,处在监管空白下的网络借贷,无疑是金融诈骗的滋生地,是高利贷的温床。2尽管如此,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民间借贷交易方式的电子化转型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履行的放款凭证等均无书面凭证。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留机制,容易在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随着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同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
人人贷的借贷流程包括借人者发布借款列表、借出者竞相投标、借人者借款成功、借人者获得借款以及借人者按时还款。如果用户逾期未归还贷款,该平台贷后管理部门将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用户进行还款;如果用户在5天内还未归还当期借款,则将会联系该用户的紧急联系人、直系亲属、单位等督促用户尽快还款;如果用户仍未还款,则交由专业的高级催收团队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包括上门等一系列的催收工作,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关系到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和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的把握应区别于传统证据认定标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同属证据但是有巨大差别,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也应有区别,而不能使电子证据认定囿于传统证据认定标准。由于电子证据被列为合法证据时间较短,不少法官在心理上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存疑。英美国家对电子证据认定规则部分值得我们借鉴:采用分类对待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种类,这样有利于正确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对电子证据采用非歧视原则,将其和其他证据同等对待。
法官要适度把握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贷平台的电子数据基本上掌握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手中,记录存储在专业服务商的服务器上,无论是在举证的便利性还是在技术实力上,这些组织与普通公众相比都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另外,从诉讼经济上讲,原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所能获取的电子数据十分有限,如果法官苛求其获取电子数据,不但会影响审判的进程,而且会极大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
从长远看,要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可采性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培养同时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健全、普及专业的鉴定机构,以满足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