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如何确定?
〖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亻责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适用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一)项是对原告资格做出的规定。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其一,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其二,自己与别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其三,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产为了证明“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在起诉时只需提交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的证据,而不要求这蚱证据能够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凭证一般会在内容上记载特定借贷关系所需的基本要素:出借人姓名或名称、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和还款时间等,一般情形下,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债权人即为原告,但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手给钱、一手立据、现场交接”,具有简易性、随意性特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情形,即依据该债权凭证虽可判断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锁定特定债权人,自然也就无法确定债权凭证持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是:当事人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不能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原告资格,应被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特点,即便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身份,持有该债权凭证这一事实本身可以作出该持有人为真正债权人的初步推定,这种初步推定足以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反复斟酌了上述两种观点各自优劣,最终从立足民间借贷纠纷现状、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第二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认定为原告。
另一方面,虽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很有可能是借贷关系的真正债权人,但毕竟这只是推定的结果,可以被被告提出的相反事实推翻。基于程序救济对等和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即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仍可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