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以谁为被告,实践中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借款人为被告,因为交付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款项此时出借人也履行了交付现金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毕竟,实际收款人取得了款项,是利益的最终获得者,无论从借贷的角度还是不当得利的角度看,都应当成为实际的被告。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借款人为被告,必要时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
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因此,借款交付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这一事实在认定上的困难。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出借人交付的是货伟,属于动产,因此,交付方式上既有可能是现实交付,也有可能是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借人将货币直接或者通过转账形式交给借款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仅转移了货币的占有,也实现了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予现实地交付货币,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以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如简易交付(指借款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货币,则出借人无须再实际交付)和指示交付(是指出借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由出借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借款人,即可代替货币的实际交付)。另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借款人指示的第人作为收款人,出借人向第。人交付款项的,也视为出借人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如果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实际收款人在诉讼中的角色是多维的:
首先,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
其次,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实际收款人的委托借款,或者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且实际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则实际收款人应当成为被告。再次,如果借款人否认收到了借款,且声明与实际收款人无任何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应当为被告;同时为了查明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也可追加实际借款人为第人参加诉讼。最后,实际收款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