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权的继受取得主要表现为债权受让、继承等。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出借人将借贷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下,借款人向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主要表现为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等。这种情形下,认定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还需要对债权转让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认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所以,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案件实为债权转让纠纷,并对债权转让效力或者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它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