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为他人民间借贷作出的担保决议被撤销的,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担保权人尽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担保违规,或者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范围,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该担保合同有效。问题是,如果公司发现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对公司利益有可能造成损害,并作出撤销担保决议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影响?笔者认为,该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公司决议是否被撤销的影响。原因如下:
一是从法律规定看。撤销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内部行为不影响公司与外部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内部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均未规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受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影响。
二是从法律价值看。公司违规担保情形下,公司的少数股东与担保权人的利益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在选人不当的股东与毫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之间,将风险分配给少数股东更符合法律正义。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该种认定将影响撤销公司决议之诉的贯彻,然而,任何制度皆有适用的局限,此为法律的基本常识,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体系才包含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而非某个单一制度
三、是从经济价值看。《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因公司违规担保决议被撤销而无效,对公司并无积极的经济价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