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化名 举证麻烦多 法官巧断案 息诉服判决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许文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定作合同纠纷,原告虽提供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和对账单,但还是差点输掉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金某长期向王某定作“大闸蟹扎带戒指”,定作款95000元一直未予结清,故王某诉至法院,向法院提供了金某签字的送货单和对账单,要求支付定作款。
法院经审理发现,送货单和对账单上欠款人签的名字与被告金某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不符。原告王某称确系被告本人签字,并不知晓金某签的名字与其真实姓名是否相符。被告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调查,被告金某在其他地方签过其本名。后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被告金某,要求其到庭说明情况,不到庭将对其所签化名进行笔迹鉴定。后被告金某才到庭称送货单及对账单上的所签的名字系其做生意时,为了生意兴隆特意请高人所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给付原告王某950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签订合同、书写欠条对账时,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确认其真实身份。避免日后维权时因自己一时疏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