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火眼金睛”识破“套路贷”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潘小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1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俱全,看似天衣无缝,实则都是“套路”。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民间借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5月27日,原告顾某与被告费某、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费某向顾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为3个月,逾期加付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并赔偿一定比例的损失,费某自愿用名下一套房产做抵押,费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顾某向费某转账100万元,费某向顾某出具收条一份。后费某未还款,顾某依据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的证据向启东法院起诉要求费某还款,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看似不复杂,而且借贷关系形式要件完备,然而庭审中,费某辩称其曾帮助案外人卢某出售库存的花盆。本案借款是卢某设计陷害的套路,借款是虚假的。案涉100万是卢某转给顾某,顾某转给自己,自己再转给卢某。
虽费某向法庭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的短信记录仅有账户变动的部分信息,不足以达到其抗辩的证明目的,但费某提供的短信记录的内容及庭审抗辩引起了承办法官对本案借贷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承办法官借助强制关联案件检索系统,查询了案外人卢某与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裁判文书,并向费某详细询问了买卖花盆的前因后果。同时,承办法官依职权去银行调取了顾某与费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案涉款项来源及走向,还原了借款发生的真实情况,即该案借款的资金来源和最终去向均是卢某,承办法官有理由怀疑顾某及卢某存在故意制造转账证据,以达到形成民间借贷表象的目的。
另外,顾某与费某并不相识,其向费某出借大额款项不符合一般常理。且该案借款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借款的形成存在故意垒高数额之嫌。因此,顾某与卢某可能涉嫌“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等情形。
法官说法:
套路贷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以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常见的形式之一就是故意制造资金虚假交付的假象,即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捧钱拍照、出具收条等方式给借款人后随即再将款项收回。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官不会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而是借助强制关联案件检索系统,查询原、被告涉诉频次、裁判结果、是否职业放贷人等信息,以便审理中准确甄别借贷套路。同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查明资金来源和走向,对借贷事实做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一旦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绝不姑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