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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欠条未约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后起算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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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欠条未约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后起算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黄清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倪某向原告杨某收购废钢。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倪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原告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杨某废钢款壹拾壹万肆仟元整。”另查明,被告倪某曾于2010年6月29日向原告杨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废钢下脚料一批共计玖万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待后结算。”被告倪某向原告杨某出具上述欠条后该收条被作废。现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被告倪某提出抗辩认为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载明:“待后结算”,后经结算,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未约定履行期限。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须立即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视为对债务的确认,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原告主张债权并给予被告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因此,原告起诉时,该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故海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人起计算。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案中,根据原、被告之间“待后结算”即赊销的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原告在交货时未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亦未约定履行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直至起诉时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起诉之时为原告主张权利之时,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案涉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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