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离世 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缪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常熟市某建材经营部与李某存在买卖水泥、黄沙、石子等建材的业务往来。建材经营部老板王某还没来得及与李某结清货款,却等来了李某意外离世的消息,这下子货款该怎么办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意外去世后,王某得知李某留下了遗产给其妻子万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在遗产范围内支付货款47621.45元。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万某账户内的相应款项。
审理中,被告万某辩称,其与李某是夫妻,但李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产。虽然其在李某去世后与其他公司结了账,但钱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其本人没有拿到钱。法院冻结的账户上的钱是其本人的,并非李某的遗产。对李某的债务并不清楚,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的签字也可能不是李某签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主张李某结欠货款向法庭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并进行了解释。虽然被告对19份送货单存根联上的“李某”签名的真实性未作明确表态,但被告在答辩中也提到,其曾到其他公司为李某的工人催讨工资,与送货单上载明的收货单位可以相互呼应,且被告又对13份送货单客户联无异议,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结欠原告货款。被告万某系李某法定继承人之一,且明确表示不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故原告常熟市某建材经营部只要求被告万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万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与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结算。结合原告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某建材经营部货款4668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