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付民工工资打“借条” 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 杨云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实际施工人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发包人能否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8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有别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刘平挂靠巨城公司与昌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春节前,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刘平与昌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洋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3%;刘平在2019年2月16日前复工并确保在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如刘平未能按期交付,则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承担违约责任;如刘平如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则借款作为工程进度款自动扣除,不计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吴海洋向刘平转账100万元。
2020年5月13日,因昌居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刘平诉讼至法院,要求昌居公司支付工程款322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昌居公司称有140万元是以借款的方式支付给刘平的,其中100万元由刘平出具借款合同。刘平称,100万元借款是真实的,如果昌居公司同意与欠付工程款进行抵销,其愿意对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抵销。后因刘平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该案按刘平撤回起诉处理。2020年10月9日,刘平再次就工程款起诉昌居公司。
2020年11月11日,吴海洋依据上述借款合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刘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平称该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用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对工程项目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不是普通的借款合同,所谓借款的本质是支付工程款,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释明后,吴海洋坚持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除约定借款内容外,还对复工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与昌居公司的工程息息相关,有别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同时,刘平与昌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居公司陈述已付款中包含了案涉的100万元,而刘平亦表示就借款部分可以与工程款进行抵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吴海洋就同一笔借款向刘平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于法无据。案涉款项应当在相关工程中一并处理。遂判决驳回原告吴海洋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吴海洋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民法典颁布后,经过修正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亦有相同的规定。因此,在被告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涉及到建设工程中的借款是否一概不能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并明确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债权的,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借条”,到底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民事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为预付工程款而出具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工程款纠纷。此时,如果出借人仅仅就其中一份或者几份“借条”向出具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而出具人抗辩该“借条”实际上系为预付工程款而出具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如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借款与工程款系两条平行线,分别主张权利,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当事人之间应对“借条”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如当事人按前段分析,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方式确定债权债务且形成“借条”,属于转化的民间借贷关系,无论之前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可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事人系为预付农民工工资而出具借条,并未约定平行模式或转化形式,且明确相关权利与工程进度挂钩,对照法律规则,仍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法院释明后,原告吴海洋仍坚持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