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贷的认定与处理
1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所借款项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
1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