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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刑事告诉后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在刑事告诉后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

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的,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民事案件受理后,如果民事案件处理确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发现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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