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塑胶五金公司系广东省专业从事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贷款23万元,固定年利率18%。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塑胶五金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浮50%,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判决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限的罚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规制金融机构高息贷款,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借款人系具有良好资信的小微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之前亦从未涉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的罚息,依法不予支持,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