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区分出借争议与还款争议两种情形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
案件名称:黄某新、荔昌公司等与戴某九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裁判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某新、荔昌公司、曾某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某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