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商行诉某农业技术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商行与某农业技术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农商行向某农业技术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米糠、玉米芯、麸皮、高粱粉、锯末、棉籽壳等。某农业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分别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农业技术公司逾期归还贷款本息。某农商行遂起诉某农业技术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农商行与某农业技术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农业技术公司逾期还款,某农商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并承担相应罚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某农业技术公司系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涉农生产型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如果在短期内一次性偿付全部债务,势必会造成企业的全面崩盘,结合公司目前的自救进程,以及农产品的实际经营周期,酌情确定给予五个月的履行期,判令某农业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维护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借款人是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多项研发专利,多次受到国家级、市级、区级奖励和荣誉,在行业内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了周边就业和原材料采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暂时经营困难。在诉讼期间,该农业技术企业正引入资金自救,结合农产品六个月左右的种植周期,企业预计半年左右能够进入正常运转。为保障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涉农科技企业的运营发展,经过法院与金融机构的充分沟通,最终判决给予较一般案件较长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