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出具《借条》及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的,表明其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并承诺还款,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为债务加入。
案件:常某、王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38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常某、袁某博出具《借条》,载明常某借款660万元。同日,常某向王某敏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常某欠王某敏66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数额。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常某自认其在出具《借条》之日与袁某博对账,尚欠袁某博660万元,该数额与《借条》及《还款协议》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致。常某以债务人身份出具《借条》及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表明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的身份承诺还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加入人三方在《借条》及《还款协议》上签字时即可以认定常某、袁某博、王某敏在对三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的基础上达成了由常某加入袁某博与王某敏之间债务的合意。常某应依据《借条》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