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判决融资性买卖合同无效时,应当直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润不能支持,以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无效合同关系的强制性干预,但由于货币占用期间确实会产生孳息,这与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无关。因此,融资性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而返还借款时,应当一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否则,资金使用方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融资性买卖合同可能涉及多个合同,各参与主体通过相应合同而建立起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筑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并从中分享利益。在责任主体的范围确定上,应当突破单一合同的相对性限制而进行整体考虑,将参与托盘融资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纳人考量范围,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因融资性买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责任主体在整个交易中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无过错的即可以免除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合同法》第42条确定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