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则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借款人有罪,且已经过追赃程序,则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当再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除外;即使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有罪,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包括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内,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继续审理;即使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有罪,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多个相互牵连的法律行为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涉嫌刑事犯罪,则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法律行为的证据复印后移送主管的司法机关,民间借贷案件继续进行。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选择权,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救济权利,也要保障司法机关正常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能。对于侦查机关就民事案件以涉嫌犯罪为由来函主动要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应无条件地立即移送,而是应当审查来函是否附上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副本,对于未附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副本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并函告来函机关;对于已附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副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法律行为的证据复印后移送主管的司法机关,同时审查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就作为例外的“先刑后民”及“先民后刑”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巧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处理刑民程序冲突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类似规定,但笔者认为,只有在一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或者另一案的审理对本案审理结果将产生重要影响时,才可“先刑后民” 或“先民后刑”。
民事诉讼的审理需以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当“先刑后民” 典型案例如“帕尔玛案' ,继承人是否有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判断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依据,因此应“先刑后民'再如,甲、乙互殴,甲将乙打死,甲自己也被打成重伤。甲投保了人身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犯罪行为为由拒赔,甲辩称系正当防卫。此时,在刑事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民事程序应当中止待刑事程序结束后认定究竟是否为正当防卫再行恢复。但总体而言,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与此相反,刑事诉讼的审理需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当“先民后刑”。典型案例如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而被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是对商业秘密的权属、侵权是否存在等重要问题作出认定。由于商业秘密权利是否存在的事实,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该权利依私权产生,并依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也不可能改变商业秘密的私权性质和认定标准。因此,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刑交叉案件的情况下,理想状态应当是先由民事诉讼对涉案商业秘密这一私权进行认定,然后再进行刑事诉讼为妥,此时刑事诉讼应当中止审理,等待民事案件关于商业秘密认定的审理结果。当然,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刑事案件需以民事案件关于动产、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另外,对财产权属的认定(股权、企业性质等)将直接影响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的确定问题。
同样的理由,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包括非法集资)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当然有权起诉保证人。作为从合同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通过民事实体审理来确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对于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借款人涉嫌犯罪(包括非法集资)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同样有权起诉保证人。尽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然而,这种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出借人起诉保证人,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至于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同样也需要法院作出实体审理后确定,但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