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关于执行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答及法律依据担保人对债务人提起的是“无因管理相对之诉”。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利于主债务人,且不违反主债务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则担保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给付款项、利息及必要费用。
一旦进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哪些风险?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能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
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A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原股东”与“新股东”是否都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正确姿势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往往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可能是多年的朋友、同学或者合作伙伴,基于彼此的了解,申请人在提供线索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所以,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提供财产线索。
总公司还不上钱,能否对分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