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执行,申请执行
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A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原股东”与“新股东”是否都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正确姿势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往往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可能是多年的朋友、同学或者合作伙伴,基于彼此的了解,申请人在提供线索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所以,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提供财产线索。
总公司还不上钱,能否对分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已承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 被执行人能否请求免除终本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