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房屋能解押吗?此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对于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张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抵押权的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手段方能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抵押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丧失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且此时如果不赋予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的权利,则会出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权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不能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施行后,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区分借款支付账户变更对债务的加重或减轻,于变更不可分加重债务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基础丧失规则。变更致可分加重时,免除加重部分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他人处置禁止;变更致不可分加重时,免除全部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交易基础丧失。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亦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借款人涉嫌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既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尚且需要公司以决议的形式授权,那么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就更需要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将构成越权代表,仅在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相对人才能主张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单项担保公告。即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可能在一个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几起担保事项。此种公告形式通常应披露担保的简要情况(如交易情况、债权人)、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担保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等。(2)集中担保公告。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形式出现,主要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集中授权,通常应披露被担保人、拟提供担保的额度,部分公告还会披露债权人的名称。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担保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