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清收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就问题所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看当事人之间有无补充协议,或者能否通过交易习惯来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如若不能,则应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留置不属于债务人的货物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物流运输行业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纠纷并不少见。当双方就运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承运人有时会采取留置货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定假期无法转账,延迟付款是否违约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违约金制度分析,违约金的价值首先是弥补因违约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或对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的一种惩戒。但本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因节假日不能办理对公业务等无法办理支付,有一定的过失,但主观过错并不大。
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交付货物3年后,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价款支付请求权超过3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形。该情形下,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问题的关键。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支付货款后未收回欠条遭再次催要,怎么办虽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但是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系转让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A贸易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被告B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因被告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拖欠货款,债权人要求股东担责被驳回公司拖欠货款,因法院审理判决后资金未执行到位,债权人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买方未书面确认,能否讨到货款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在新址即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飞鹰公司、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均未对设备状况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与被告飞鹰公司约定拆装费用在设备安装调试能正常运转后付清,后被告确实向原告支付了拆装费用,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不能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单为由拒付货款,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即支付双方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的第三阶段费用(总价款的30%)及一年质保期结束后的第四阶段费用(总价款的10%)及逾期付款利息。